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03號
MLDV,101,補,803,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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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邱開


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被 告 昇能達工程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劉福琳
被 告 趙文誠即廣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起訴請求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2,572,543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
元;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趙文誠即廣聯企業社給付2,67
7,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4,0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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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能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