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53號
MLDV,101,補,753,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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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雙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双福
被 告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應更正為「葉双福即雙福企業社」。
三、陳報被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分別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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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