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454號
MLDV,101,苗簡,454,201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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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鳳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保衡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0日所為101 年度苗簡字
第454 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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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