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205號
MLDV,101,苗簡,205,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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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05號
反訴 原告 黃福益
巷8 號
黃俊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冬和
反訴 被告 朱石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主張之界址及反訴被告主張之
界址相較,反訴原告土地增加面積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503元【計算式:面積30.3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900
元/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32549/604800+2959/60480
0 )=10,5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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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