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32號
MLDV,101,司繼,432,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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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陳亮圻
法定代理人 陳子慶
      鍾沅昀
聲 請 人 鄧溫馨
      鄧家馨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鄧文璋
      陳子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徐麗玉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頭份鎮山下里13鄰翠亨143 巷 1 弄7 號四樓,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1 年9 月5 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陳磺 三育有3 名子女陳子麟陳子怡陳子慶,又被繼承人之配 偶陳磺三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另聲請人陳亮圻為被繼承人 次子陳子慶之子,聲請人鄧溫馨鄧家馨為被繼承人長女陳 子怡之子女,即聲請人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分別為被繼 承人之孫子、外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次子陳子慶、長 女陳子怡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 101 年度司繼字第432 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親等較近之長子陳子麟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 之繼承人即聲請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人之繼承權顯尚未 發生無疑。是聲請人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自無拋棄繼承 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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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