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號
MLDV,100,訴,47,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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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蔡金城
      蔡文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蔡萬興
      蔡萬貴
      蔡榮華
      蔡榮定
      杜顏福登
      杜顏廷
      蔡天賜
      李金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波
被   告 陳朝雄
            之6號
            巷16號
      蔡輝邦
      蔡輝濱
      蔡輝忠
      杜福進
            之1號
      蕭足仔
            9號
            樓
參 加 人 胡勝敦
            2巷1弄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後龍鎮○○段第三五四之一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 、面積二0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蔡金城所有;編號B 、面積二四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天賜所有;編號C 、面積一四六平方公尺、編號C1、面積一0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金妹所有;編號D 、面積七0五平方公尺、編號D1、面積四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輝忠蔡輝濱蔡輝邦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E 、面積三四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蕭足仔所有;編號F 、面積一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



陳朝雄所有;編號G 、面積一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杜顏福登所有;編號H 、面積三0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蔡文川所有;編號I 、面積四四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萬貴蔡萬興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J 、面積一0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榮華蔡榮定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K 、面積一八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杜顏廷所有;編號L 、面積四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杜福進所有;編號R 、面積六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天賜李金妹陳朝雄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被告蔡天賜李金妹蕭足仔陳朝雄杜顏福登蔡萬貴蔡萬興杜顏廷杜福進,應各補償原告蔡金城蔡文川、被告蔡輝忠蔡輝濱蔡輝邦蔡榮華蔡榮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苗栗縣後龍鎮○○段第354-1 地號、面 積401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 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因共有人間未定 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 僅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因 多數共有人於系爭土地上建屋居住,為保持共有人之建物完 整,請求依兩造使用現狀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方案如苗栗縣 竹南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南地政)101 年2 月24日製作之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卷二第54頁),即:編號A 分歸原告蔡 金城所有;編號B 分歸被告蔡天賜所有;編號C 、C1分歸被 告李金妹所有;編號D 、D1分歸被告蔡輝忠蔡輝濱、蔡輝 邦等人按應有部分維持共有;編號E 分歸被告蕭足仔所有; 編號F 分歸被告陳朝雄所有;編號G 分歸被告杜顏福登所有 ;編號H分歸原告蔡文川所有;編號I分歸被告蔡萬貴、蔡萬 興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J 分歸被告蔡榮華蔡榮定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K 分歸被告杜顏廷所 有;編號L 分歸被告杜福進所有;編號R 分歸被告蔡天賜李金妹陳朝雄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又依共有人 使用現狀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面積或有超過其應有 部分面積、或有不足之情事,而應互相補償金額。此部分經 鈞院送駿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駿豐事務所)鑑價結 果,已製成估價報告書,請求依報告書中「各共有人相互找 補金額表」即附表三所示結果進行差額找補。系爭土地上存 有被告蕭足仔於94年7 月1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00 萬 元、抵押權人為胡勝敦之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告知抵押權人胡勝敦參加訴訟,並將系爭



抵押權移存於被告蕭足所分得之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杜福進陳述:同意分得附圖所示編號L 土地,對超出應 有部分之面積願補償其他共有人,惟駿豐事務所就系爭土地 之鑑定價格過高,應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 成作為補償之價格 等語。
三、被告李金妹蔡天賜陳稱:被告蔡天賜同意分得附圖所示編 號B 土地,被告李金妹願分得附圖所示編號C 、C1土地,另 編號R 土地願與被告陳朝雄維持共有。惟駿豐事務所就系爭 土地之鑑定價格過高,請求參酌本院98年度訴字第230 號判 決之鑑定價格核定本案系爭土地之價值等語。
四、被告陳朝雄具狀陳明: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並願就對 外通道土地與其他共有人保持共有等語。
五、被告蔡輝邦蔡輝濱蔡輝忠具狀陳述:渠等願分得附圖所 示編號D 、D1土地並維持共有,至分割後面積不足部分則同 意依駿豐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中之鑑定價格,由各共有人相 互找補等語。
六、被告蔡萬興蔡萬貴蔡榮華蔡榮定杜顏福登蕭足仔杜顏廷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蔡萬興蔡萬貴蔡榮華蔡榮定杜顏福登陳朝雄蔡輝邦蔡輝濱蔡輝忠蕭足仔杜顏廷等人經合法通 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訴訟標 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 文。原告起訴時列原共有人蔡萬進蔡慶和為被告,惟渠等 於訴訟繫屬中將持有之應有部分售予被告杜福進及訴外人杜 顏廷,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卷一第168 頁);是原告具狀撤回對蔡萬進蔡慶和之起訴 ,並追加杜顏廷為被告(卷一第128 、161 頁),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上存有被告蕭足仔於94年7 月12日所設定 、擔保債權金額300 萬元、抵押權人為胡勝敦之普通抵押權 ,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卷二第112 頁),是其依民法 第824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於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時聲請 對抵押權人胡勝敦為訴訟告知,亦屬有據。




四、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 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之情形;且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僅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乙節,為被告杜福進李金妹蔡天賜蔡輝邦蔡輝忠陳朝雄等人所不爭執 ,而其餘被告對此主張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 土地,並無不合。
五、經查,系爭土地南側自東往西之建物依序為: 門牌號碼龍坑 里11鄰松仔腳(下同)103-15、103-16號之2 層樓水泥磚造 建物為被告杜福進所有,圍牆內有水泥廣場及鐵皮搭蓋倉庫 。旁邊無門牌號碼之一層鐵皮倉庫為被告杜顏廷所有,四周 築有圍牆。該鐵皮倉庫與上開門牌號碼103-15、103-16號建 物間有一水泥巷道可通往訴外人蔡萬進所有、無門牌之2 層 樓鐵皮屋,現經營「國聖餐廳」。門牌號碼103-11號之2 層 水泥磚造樓房為被告蔡榮華蔡榮定所有;右側無門牌之1 層水泥磚造建物與門牌號碼103-7 、103-5 號建物均為原告 蔡文川所有。門牌號碼103-3 號建物為被告杜顏福登所有; 門牌號碼103-2 號建物為被告李金妹所有,側邊土地前半段 有被告李金妹種植之樹木,後半段有鐵皮棚子供晒衣之用。 門牌號碼103-1 號建物為原告蔡金城所有,圍牆內為草皮庭 院,該建物與門牌號碼103-2 號建物間有一巷道,可通往被 告蔡天賜所有之門牌號碼103 號建物。系爭土地北側自東往 西依序為:長滿雜草之空地,現作停車場使用;無門牌之1 層鋼架石棉瓦地上物為被告蕭足仔所有,原經營木材行,現 已停業、荒廢。門牌號碼102-1 號之鐵皮磚造建物為被告蔡 輝邦、蔡輝濱蔡輝忠所共有,四周有圍牆,東側有條往上 之斜坡小巷,路面不平且有階梯,僅能步行,可連接系爭土 地北側之聯外道路。無門牌之一層鐵皮屋建物為被告李金妹 所有,鐵皮屋前方及東側為一水泥廣場,有被告李金妹、蔡 天賜及原告蔡金城搭蓋之鐵皮屋頂停車棚。門牌號碼103 號 2 層水泥磚造建物為被告蔡天賜所有,旁邊之一層鐵皮磚造 建物亦為其所有,目前無人使用。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均未辦 保存登記等情;業經本院於100 年6 月7 日協同兩造及竹南 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履勘現場,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



、現場圖(卷一第210 至233 頁),及地政人員測繪之現況 圖(卷一第270 頁)等件在卷足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 屬真實。
六、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 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 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第4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故法院 於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如共同使用之道路)或部分共有人明示仍願維持 共有關係等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與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 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 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 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1801號、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院審酌除被告蔡萬興蔡萬貴陳朝雄未使用系爭土 地外,原告及其餘被告於系爭土地上均有建物,且渠等及被 告陳朝雄均表示願依現有使用狀況為分割,對原告主張之分 割方案亦表贊同;而未到庭之被告蔡萬興蔡萬貴蔡榮華蔡榮定杜顏福登蕭足仔杜顏廷於本件訴訟審理期間 ,對於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亦無表示反對,堪認原告所主張之 分割方案符合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及經濟利益。再依原告主張 之分割方案觀之,僅被告李金妹分得編號C 土地、被告陳朝 雄分得編號F 土地、被告蔡天賜分得編號B 土地等3 筆未直 接與公用巷道相鄰,然均可藉由編號R 土地對外通行公用巷 道,是分割後兩造之通行均無困難,可認該分割方案合理可 行。綜合上情,本院爰採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如101 年2 月24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下稱附圖,卷二第54頁)。爰諭 知本件分割方案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七、末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故以原物為分配時,各共有人是否應為補償或受 補償,均應以其所受分配者,是否已逾或少於其應有部分為 斷,且補償金額之多寡,亦應以應有部分為計算之標準,而 共有物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 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 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 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 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 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系爭土地依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兩造雖均 受原物分配,惟其等分得土地之位置及臨路情況各有不同 ,其價值亦有所差異,且並非完全按照其等應有部分而為 分配,經本院送請駿豐事務所鑑定,該事務所根據一般因 素、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含當地環境、近鄰地區 土地與建物之利用現況、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概況、重大 公共建設、未來發展趨勢)、個別因素(含土地坐落基地 、法定使用管制事項、土地利用情形、公共設施便利性) 等因素為分析,再以比較法及成本法評估土地合理價格, 以分割後之附圖編號G 土地為基準地,評估其價格為每平 方公尺8,500 元,其餘各筆土地價格則以8,500 元為基礎 ,依其個別條件如分割後各筆土地之面積、地形、寬深度 比、臨路情形及其他因素等,估算其餘各筆土地每平方公 尺單價為7,565 元至8,585 元不等,詳如估價報告書之「 價值調整表」所示(報告書第55頁);足見該估價報告書 已就影響系爭土地價值之各項因素詳加調查並考量,自屬 貼近現狀及市場價值,應為可採。再以上開分割後各筆土 地之價值(即調整後每平方公尺之價值)計算各共有人之 分割後分配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之差額(報告書第 56頁及卷第210 、211 頁),得出被告蔡天賜李金妹蕭足仔陳朝雄杜顏福登蔡萬貴蔡萬興杜顏廷杜福進等人分割後之土地價值超出分割前土地應有部分價 值之結果,是其等應補償其餘共有人。復以各共有人應受 補償金額與應受補償總金額之比例,分別乘以應提補償人 應提出之補償金額,做成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表即附表 三(報告書第57頁)。爰諭知兩造間應相互補償之金額, 如主文第2 項即附表三所示。
(二)被告李金妹蔡天賜雖辯稱:駿豐事務所之鑑定價格略高 ,應參酌本院98年度訴字第230 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之鑑定 價格核定本件系爭土地之價值,因該案之分割土地即同段 354-3 地號與本件系爭354-1 地號土地位置僅相隔一巷道 云云。惟查,本院前案分割之土地雖與本件系爭土地位置 相近,然2 筆土地使用現況、臨路條件、土地面積、地形 等均不相同,自不可僅因位置相近即相提並論;且前案之 鑑價報告應係於100 年間作成,而本件之鑑價日期則為10 1 年6 月22日,兩者相隔年餘,土地價值必有所變化,自 不得援引昔日他筆土地之鑑價結果,作為評估現今本件系 爭土地價值之依據。另被告杜福進抗辯:鑑定價格過高, 每平方公尺應以公告現值3,100 元加4 成即6,500 元計算 較為合理云云;但土地公告現值僅係一粗估值,而估價報



告書所載之鑑定價格係綜合一般、區域、個別等因素及不 動產市場概況等各項情事評估後得出之結果,自較公告現 值為精確翔實。故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
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 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而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 只要符合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 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 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 結果參照)。原告已對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胡勝敦告知訴訟 ,並經本院送達告知訴訟狀,惟胡勝敦迄未參加訴訟,依前 開規定,胡勝敦就被告蕭足仔之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則 移存於分割後被告蕭足仔所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E 土地上, 併予敘明。
九、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訴訟費用如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故本院認兩造應依附表一所示比 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4 項所示。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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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比例 │
├──┼─────┼───────────┤
│ 01 │蔡金城 │1297/18000 │
├──┼─────┼───────────┤
│ 02 │蔡天賜 │1/18 │
├──┼─────┼───────────┤
│ 03 │李金妹 │1/18 │




├──┼─────┼───────────┤
│ 04 │蔡輝忠 │145050/0000000 │
├──┼─────┼───────────┤
│ 05 │蔡輝濱 │145050/0000000 │
├──┼─────┼───────────┤
│ 06 │蔡輝邦 │145050/0000000 │
├──┼─────┼───────────┤
│ 07 │蕭足仔 │160/1908 │
├──┼─────┼───────────┤
│ 08 │陳朝雄 │604/24000 │
├──┼─────┼───────────┤
│ 09 │杜顏福登 │156/4014 │
├──┼─────┼───────────┤
│ 10 │蔡文川 │2/24 │
├──┼─────┼───────────┤
│ 11 │蔡萬貴 │1/24 │
├──┼─────┼───────────┤
│ 12 │蔡萬興 │1/24 │
├──┼─────┼───────────┤
│ 13 │蔡榮華 │73/4014 │
├──┼─────┼───────────┤
│ 14 │蔡榮定 │73/4014 │
├──┼─────┼───────────┤
│ 15 │杜顏廷 │1/24 │
├──┼─────┼───────────┤
│ 16 │杜福進 │2/24 │
└──┴─────┴───────────┘
附表二:各共有人分割前之「持分價值」、分割後之「分配價值」及分割前後差額找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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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姓名│分割前各共有人│分割前各共有│分割後各共有│分割後各共有│超額分配應提│分配不足應受│超額分配應提│分配不足應│
│ │ │之持分面積 │人之持分價值│人之分配面積│人之分配價值│供補償 │補償 │供補償比例 │受金額比例│
├──┼─────┼───────┼──────┼──────┼──────┼──────┼──────┼──────┼─────┤
│ 01 │蔡金城 │289㎡ │2,330,321元 │202㎡ │1,682,660元 │ │647,661元 │ │20.36806%│
├──┼─────┼───────┼──────┼──────┼──────┼──────┼──────┼──────┼─────┤
│ 02 │蔡天賜 │223㎡ │1,798,137元 │246㎡ │2,198,958元 │400,821元 │ │12.60527% │ │
├──┼─────┼───────┼──────┼──────┼──────┼──────┼──────┼──────┼─────┤
│ 03 │李金妹 │223㎡ │1,798,137 元│146㎡ │2,217,658元 │419,521元 │ │13.19336% │ │
├──┼─────┼───────┼──────┼──────┼──────┼──────┼──────┼──────┼─────┤
│ 04 │蔡輝忠 │456㎡ │3,676,909元 │235㎡ │2,989,790元 │ │687,119元 │ │21.60896%│




├──┼─────┼───────┼──────┼──────┼──────┼──────┼──────┼──────┼─────┤
│ 05 │蔡輝濱 │456㎡ │3,676,909元 │235㎡ │2,989,790元 │ │687,119元 │ │21.60896%│
├──┼─────┼───────┼──────┼──────┼──────┼──────┼──────┼──────┼─────┤
│ 06 │蔡輝邦 │456㎡ │3,676,909元 │235㎡ │2,989,790元 │ │687,119元 │ │21.60896%│
├──┼─────┼───────┼──────┼──────┼──────┼──────┼──────┼──────┼─────┤
│ 07 │蕭足仔 │337㎡ │2,717,364元 │346㎡ │2,764,540元 │47,176元 │ │1.48362% │ │
├──┼─────┼───────┼──────┼──────┼──────┼──────┼──────┼──────┼─────┤
│ 08 │陳朝雄 │101㎡ │814,403元 │118㎡ │1,133,568元 │319,165元 │ │10.03730% │ │
├──┼─────┼───────┼──────┼──────┼──────┼──────┼──────┼──────┼─────┤
│ 09 │杜顏福登 │156㎡ │1,257,890元 │172㎡ │1,462,000元 │204,110元 │ │6.41898% │ │
├──┼─────┼───────┼──────┼──────┼──────┼──────┼──────┼──────┼─────┤
│ 10 │蔡文川 │334㎡ │2,693,174元 │303㎡ │2,472,480元 │ │220,694元 │ │6.94053% │
├──┼─────┼───────┼──────┼──────┼──────┼──────┼──────┼──────┼─────┤
│ 11 │蔡萬貴 │167㎡ │1,346,587元 │222㎡ │1,698,300元 │351,713元 │ │11.06089% │ │
├──┼─────┼───────┼──────┼──────┼──────┼──────┼──────┼──────┼─────┤
│ 12 │蔡萬興 │167㎡ │1,346,587元 │222㎡ │1,698,300元 │351,713元 │ │11.06089% │ │
├──┼─────┼───────┼──────┼──────┼──────┼──────┼──────┼──────┼─────┤
│ 13 │蔡榮華 │73㎡ │588,628元 │54㎡ │463,590元 │ │125,038元 │ │3.93227% │
├──┼─────┼───────┼──────┼──────┼──────┼──────┼──────┼──────┼─────┤
│ 14 │蔡榮定 │73㎡ │588,628元 │54㎡ │463,590元 │ │125,038元 │ │3.93227% │
├──┼─────┼───────┼──────┼──────┼──────┼──────┼──────┼──────┼─────┤
│ 15 │杜顏廷 │167㎡ │1,346,587元 │185㎡ │1,588,225元 │241,638元 │ │7.59919% │ │
├──┼─────┼───────┼──────┼──────┼──────┼──────┼──────┼──────┼─────┤
│ 16 │杜福進 │334㎡ │2,693,174元 │429㎡ │3,537,105元 │843,931元 │ │26.54048% │ │
├──┴─────┼───────┼──────┼──────┼──────┼──────┼──────┼──────┼─────┤
│共計 │4,012㎡ │32,350,344元│4,012㎡ │32,350,344元│3,179,788元 │3,179,788元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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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各共有人應提補償金額及應受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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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提補償│應提補償金額│應受補償人│應受補償金額│各共有人相互│備註│
│ │人姓名 │ (新臺幣) │姓名 │(新臺幣) │找補金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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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蔡天賜 │400,821元 │蔡金城 │81,639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86,613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86,613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86,613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7,819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5,762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5,762元 │3.93% │ │
├──┼────┼──────┼─────┼──────┼──────┼──┤
│ 02 │李金妹 │419,521元 │蔡金城 │85,448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90,654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90,654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90,654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9,117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6,497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6,497元 │3.93% │ │
├──┼────┼──────┼─────┼──────┼──────┼──┤
│ 03 │蕭足仔 │47,176元 │蔡金城 │9,610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10,194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10,194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10,194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3,274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855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855元 │3.93% │ │
├──┼────┼──────┼─────┼──────┼──────┼──┤
│ 04 │陳朝雄 │319,165元 │蔡金城 │65,009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68,968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68,968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68,968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2,152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2,550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2,550元 │3.93% │ │
├──┼────┼──────┼─────┼──────┼──────┼──┤
│ 05 │杜顏福登│204,110元 │蔡金城 │41,574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44,106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44,106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44,106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14,166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8,026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8,026元 │3.93% │ │
├──┼────┼──────┼─────┼──────┼──────┼──┤
│ 06 │蔡萬貴 │351,713元 │蔡金城 │71,636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4,411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3,830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3,830元 │3.93% │ │
├──┼────┼──────┼─────┼──────┼──────┼──┤
│ 07 │蔡萬興 │351,713元 │蔡金城 │71,636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76,002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4,411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3,830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3,830元 │3.93% │ │
├──┼────┼──────┼─────┼──────┼──────┼──┤
│ 08 │杜顏廷 │241,638元 │蔡金城 │49,218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52,215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52,215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52,215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16,771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9,502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9,502元 │3.93% │ │
├──┼────┼──────┼─────┼──────┼──────┼──┤
│ 09 │杜福進 │843,931元 │蔡金城 │171,891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182,365元 │21.61% │ │
│ │ │ ├─────┼──────┼──────┤ │
│ │ │蔡輝濱 │182,365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182,365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58,573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33,186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33,186元 │3.93% │ │
├──┼────┼──────┼─────┼──────┼──────┼──┤
│ │合計 │3,179,788元 │蔡金城 │647,661元 │20.37% │ │
│ │ │ ├─────┼──────┼──────┤ │




│ │ │ │蔡輝忠 │687,119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濱 │687,119元 │21.61% │ │
│ │ │ ├─────┼──────┼──────┤ │
│ │ │ │蔡輝邦 │687,119元 │21.61% │ │
│ │ │ ├─────┼──────┼──────┤ │
│ │ │ │蔡文川 │220,694元 │6.94% │ │
│ │ │ ├─────┼──────┼──────┤ │
│ │ │ │蔡榮華 │125,038元 │3.93% │ │
│ │ │ ├─────┼──────┼──────┤ │
│ │ │ │蔡榮定 │125,038元 │3.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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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