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群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賴冠群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賴冠群因強盜案件,本院受命法官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