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27號
MLDM,101,簡附民,27,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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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賴栩芳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徐星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苗簡字第10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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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