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民智
上列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民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民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 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同法第116 條之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之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
二、具保後如有違反如附表所示應遵守之事項,依同法第117 條 第1 項之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賴玉貞、劉基盛或其他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應遠離苗栗縣銅鑼鄉○○路3 之1 號至少100 公尺。四、應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14鄰竹森122 之3 號。五、應自即日起,每週三、日至銅鑼分駐所報到,至本案判決確 定執行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