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3號
MLDM,101,易,133,201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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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川 33歲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27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8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9號、101 年度
偵字第112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耀川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 223 號判決、97年訴字第579 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及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並於99年7 月 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可預 見將自己及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年籍身份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以該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犯罪之工具,進而從事財產犯罪行為 ,作為詐騙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管道,竟於見報載刊 登收購帳戶之廣告後,因用錢孔需,基於縱使該人將其申辦 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亦 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0 年4 月20日某時許,在臺 中市○○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將附表 一編號1 至4 號所示4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人,作為綽 號「阿偉」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之工 具。其後,該綽號「阿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 之網路拍賣商品訊息,適有附表二編號1 至28號所載張靜香 等28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與手段」欄中所 示時間,使用網際網路瀏覽上開不實之商品拍賣訊息後,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同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以使用同 表「匯款方式」之方式,將同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錢匯 入陳耀川所提供之同表「匯款帳戶」內。嗣因張靜香等28 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偵悉上情。
二、案經張靜香謝孟村薛美慧簡毓宏洪千懿鍾富傑陳諳許辰安吳東敏張瀚云、李志鴻、張志華周芷琳張宇欣曾士庭、孫敬恆告訴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 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本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 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其有 證據能力。
三、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 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陳耀川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
㈡告訴人張靜香謝孟村薛美慧簡毓宏洪千懿鍾富傑陳諳許辰安吳東敏張瀚云、李志鴻、張志華、周芷 琳、張宇欣曾士庭、孫敬恆等人之指訴及被害人鄭鈺潔林凱駿王錦霞郭唐華、倪世琳、徐麗淑、黃冠霖、高銘 谷、鄭皓文、陳琬婷、許朝杉黃藝君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
㈢有①就告訴人張靜香部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交易明細表、MSN 交談對話紀錄 、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②就被害人鄭鈺潔部分之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 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③就被害人



林凱駿部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 ,及其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MSN 交談對話紀錄、露 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④就被害人王錦霞部分之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 轉帳交易明細表;⑤就告訴人謝孟村部分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及其提出之交易明細表、MSN 交談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頁 列印資料;⑥就被害人郭唐華部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 細表;⑦就告訴人薛美慧部分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表;⑧就告訴人簡毓宏部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 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郵 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存簿內頁影本、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⑨就被害人倪世琳部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MS N 交談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⑩就告訴人洪千 懿部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 其提出之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⑪就告訴人 鍾富傑部分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⑫就被害人徐麗淑部分



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MSN 交 談對話紀錄列印資料;⑬就告訴人陳諳部分之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 簿影本;⑭就被害人黃冠霖部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延平派出所受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轉帳 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訊息 通知;⑮就告訴人許辰安部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 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 ⑯就告訴人吳東敏部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等資料,及其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⑰就被害人高銘谷 部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 帳訊息通知、明細表;⑱就告訴人張瀚云部分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交易明細表;⑲就告訴人李志鴻部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表;⑳就被害人鄭皓文部分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 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 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㉑就告訴人張志華部分之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國泰世 華銀行網路轉帳訊息通知;㉒就被害人陳琬婷部分之基隆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㉓就被害人許朝 杉部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 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㉔就告訴人周芷琳部分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 聯;㉕就告訴人張宇欣部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



春路派出所受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 及其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中華郵政網路ATM 列印 畫面資料附卷可稽,另查,張宇欣之部分,雖經詐欺集團詐 騙7 千元,惟僅其中4 千元係於100 年4 月25日以網路銀行 轉帳之方式匯入附表一編號3 之帳戶內,其餘3 千元則係於 100 年4 月27日則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不詳人士所申辦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見100 年度偵字第 4583號偵卷第88至91頁),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 取財之金額為7 千元,容有誤會;㉖就被害人黃藝君部分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 其提出之中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㉗就告訴人曾士庭部分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MSN 交談對話紀錄列 印資料、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㉘就告訴人孫敬恆部 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之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及其提出之中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㈣另有被告自行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頭份郵局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5號)基本資料及最近交易資料、中華郵政存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印鑑卡、帳 戶個資檢視表影本;被告所提供其子陳○龍之中華郵政公司 頭份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基本資料及最 近交易資料;被告所提供其子陳○云之中華郵政公司頭份郵 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最近交易資料、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 被告所提供其友人丁氏秋莊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 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 明細表,及被告之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 第4583號偵卷第94至100 頁)。觀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可知 ,被告陳耀川陳○龍陳○云丁氏秋莊之上開帳戶係於 100 年4 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間有被害人張靜香等28人遭詐 欺後陸續匯款進入,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伊於100 年4 月20日將上開4 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以1 萬 元之代價,在臺中賣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男 子等語明確。由是足認本案被害人張靜香鄭鈺潔林凱駿王錦霞謝孟村郭唐華薛美慧簡毓宏、倪世琳、洪 千懿、鍾富傑徐麗淑陳諳、黃冠霖、許辰安吳東敏、 高銘谷、張瀚云、李志鴻、鄭皓文張志華、陳琬婷、許朝 杉、周芷琳張宇欣黃藝君曾士庭、孫敬恆等人確實係 受上述詐欺集團成員實施之詐術欺騙,陷於錯誤匯款而分別



受有財產上損害甚明。
㈤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衡諸常情,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 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 供己使用,何必向他人收集?再者,帳戶之用途係用來存提 款項,而存摺、提款卡等均係個人重要之物件,並具有一定 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一旦有人收購他人帳戶及上開物 品供做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必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 用人頭帳戶掩飾犯行免於遭人追查,自極易於令人有與不法 犯罪之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又近來利用各種名義詐欺取財 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 為恐嚇取財或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 ,被告縱使並不確知所提供之帳戶,係遭他人用以對被害人 詐欺取財,亦無法確知取得帳戶之人係以何種方法於何時地 為詐欺取財之具體內容,惟對於其所提供之上揭帳戶,將遭 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應有 概括之認識,且可預見其發生。被告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水 電工、年齡約33歲(見本院卷第131 背面),為具一般社會 智識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知該詐欺集團係利用上開帳戶作 為犯罪之用,是其對於他人利用上開帳戶資料作為犯詐欺罪 之出入帳戶等情,能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實 有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 定故意,允無疑義。
㈥綜上證據調查結果,互核相符,可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詳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 第5998號、第6475 號 、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均同 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 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 被告陳耀川提供其所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給上述詐騙集團所屬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 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與手段,向附表二所載張靜香等28人, 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時提供附表一所示4 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密碼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之一行為,幫助該詐欺 集團成員先後對張靜香等28人詐欺取財,應論以幫助詐欺取 財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 號研討結果參照)(損害金額 最高的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前曾 受上揭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 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上述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被告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㈡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 害人匯款至犯罪行為人之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 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人 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 ,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97年11月 12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3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22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附表二編號第27、28號所示之被害 人曾士庭、孫敬恆,雖嗣附表一編號2 所示陳○龍之郵局帳 戶業經警方通報郵局列為警示帳戶,致詐欺集團未能即時領 得現款(該二筆款項業已退還曾士庭等2 人),此有孫敬恆 於警詢中之證述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函文一紙 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4761號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 118 頁),然詐欺集團既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對該匯入 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參酌上開研討結果及判決意旨,應認 此部分本件正犯所為仍屬詐欺既遂,故被告仍係犯幫助詐欺 既遂罪,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作為詐欺他 人財物時使用之工具,所為對於被害人造成損害,且已影響 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 之追查趨於複雜,形成查緝死角,且被告犯罪後仍飾詞狡辯 ,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節省有限的司法資 源,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可責難性較小,惟 告訴人或被害人被詐騙達18萬5 千7 百元,其受騙金額非少 ,另告訴人曾士庭、孫敬恆遭騙匯入凍結之金額,業經郵局 發還予上開被害人2 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函文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 頁),併斟酌被告之智 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水電工、一個月平均賺得3 至4 萬元、與姐姐同住、育有2 個子女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131 背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告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戶名 │
│號│ │ │
├─┼──────────────────────┼────┤
│1 │被告向中華郵政公司頭份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陳耀川
│ │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2 │被告之未成年子女陳○龍(89年2 月生)向中華郵│陳○龍
│ │政公司頭份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 │




│ │之帳戶 │ │
├─┼──────────────────────┼────┤
│3 │被告之未成年子女陳○云(90年2 月生)向中華郵│陳○云
│ │政公司頭份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 │
│ │之帳戶 │ │
├─┼──────────────────────┼────┤
│4 │被告之友人丁氏秋莊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丁氏秋莊
│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此部分業經│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詐欺時間與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新│
│號│或被害│ │ │ │ │臺幣) │
│ │人 │ │ │ │ │ │
├─┼───┼────────┼──────┼────┼───────┼──────┤
│1 │張靜香│100年4月19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向渣打│6,000元 │
│ │(提出│23時許,在露天拍│8時38分許 │機ATM 轉│國際商業銀行頭│ │
│ │告訴)│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份分行所申設帳│ │
│ │ │拍賣CANON牌相機 │ │ │號000000000000│ │
│ │ │訊息,信以為真,│ │ │0號帳戶(即附 │ │
│ │ │而向賣家「zati54│ │ │表一編號4 之帳│ │
│ │ │」(電子信箱:wo│ │ │戶,下稱「丁氏│ │
│ │ │qini888@hotmail │ │ │秋莊帳戶」) │ │
│ │ │)購買該相機,並│ │ │ │ │
│ │ │於右列時間、方式│ │ │ │ │
│ │ │匯款而受騙。 │ │ │ │ │
├─┼───┼────────┼──────┼────┼───────┼──────┤
│2 │鄭鈺潔│100年4月20日11時│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5,000元 │
│ │ │30許,在露天拍賣│11時59分許 │機ATM 轉│ │ │
│ │ │網站瀏覽不實之拍│ │帳 │ │ │
│ │ │賣HTC牌手機訊息 │ │ │ │ │
│ │ │,信以為真,而與│ │ │ │ │
│ │ │賣家(MSN帳號:d│ │ │ │ │
│ │ │ea0000000@hotmai│ │ │ │ │
│ │ │l.com)購買該手 │ │ │ │ │
│ │ │機,並於右列時間│ │ │ │ │
│ │ │、方式匯款而受騙│ │ │ │ │
│ │ │。 │ │ │ │ │
├─┼───┼────────┼──────┼────┼───────┼──────┤




│3 │林凱駿│100年4月20日1時 │100年4月20日│中華郵政│丁氏秋莊帳戶 │4,100元 │
│ │ │許,在露天拍賣網│12時44分許 │臨櫃跨行│ │ │
│ │ │站瀏覽不實之拍賣│ │匯款 │ │ │
│ │ │任天堂牌N3DS主機│ │ │ │ │
│ │ │訊息,信以為真,│ │ │ │ │
│ │ │而向賣家「succee│ │ │ │ │
│ │ │d7137」(賣家MSN│ │ │ │ │
│ │ │:monoco10191@ho│ │ │ │ │
│ │ │tmail.com)聯絡 │ │ │ │ │
│ │ │購買該主機,並於│ │ │ │ │
│ │ │右列時間、方式匯│ │ │ │ │
│ │ │款而受騙。 │ │ │ │ │
├─┼───┼────────┼──────┼────┼───────┼──────┤
│4 │王錦霞│100年4月20日13時│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5,000元 │
│ │ │許,在露天拍賣網│12時50分許 │機ATM 轉│ │ │
│ │ │站瀏覽不實之拍賣│ │帳 │ │ │
│ │ │IPAD平版電腦訊息│ │ │ │ │
│ │ │,信以為真,而向│ │ │ │ │
│ │ │賣家「dfrr33」聯│ │ │ │ │
│ │ │絡購買該平版電腦│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 │ │ │ │
│ │ │方式匯款而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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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謝孟村│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網路銀行│丁氏秋莊帳戶 │8,000元 │
│ │(提出│14時35分許,在露│14時53分 │ATM轉帳 │ │ │
│ │告訴)│天拍賣網站瀏覽不│ │ │ │ │
│ │ │實之拍賣CANON牌 │ │ │ │ │
│ │ │500D型相機訊息,│ │ │ │ │
│ │ │信以為真,而向賣│ │ │ │ │
│ │ │家「how584」聯絡│ │ │ │ │
│ │ │購買該相機,並於│ │ │ │ │
│ │ │右列時間、方式匯│ │ │ │ │
│ │ │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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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唐華│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6,500元 │
│ │ │15時許,在露天拍│16時59分 │機ATM轉 │ │ │
│ │ │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IPHONE3GS型 │ │ │ │ │
│ │ │手機訊息,信以為│ │ │ │ │
│ │ │真,而向賣家(MS│ │ │ │ │




│ │ │N帳號:wuwa3344@│ │ │ │ │
│ │ │hotmail.com)聯 │ │ │ │ │
│ │ │絡購買該手機,並│ │ │ │ │
│ │ │於右列時間、方式│ │ │ │ │
│ │ │匯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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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薛美慧│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8,000元 │
│ │(提出│17時許,在露天拍│18時4分 │機ATM轉 │ │ │
│ │告訴)│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電視訊息,信│ │ │ │ │
│ │ │以為真,而向不明│ │ │ │ │
│ │ │賣家購買該電視,│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方│ │ │ │ │
│ │ │式匯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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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簡毓宏│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網路銀行│丁氏秋莊帳戶 │8,000元 │
│ │(提出│17時30分許,在露│17時46分、10│ATM轉帳 │ │ │
│ │告訴)│天拍賣網站瀏覽不│0年4月20日22│ │ │ │
│ │ │實之拍賣CANON牌 │時9分 │ │ │ │
│ │ │450D型相機訊息,│ │ │ │ │
│ │ │信以為真,而向賣│ │ │ │ │
│ │ │家「Z0000000000 │ │ │ │ │
│ │ │」(MSN帳號:jen│ │ │ │ │
│ │ │ie520@hotmail.co│ │ │ │ │
│ │ │m)購買該相機, │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方│ │ │ │ │
│ │ │式匯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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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倪世琳│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3,000元 │
│ │ │21時30分許,在露│22 時42分許 │機ATM轉 │ │ │
│ │ │天拍賣網站瀏覽不│ │帳 │ │ │
│ │ │實之拍賣APPLE牌 │ │ │ │ │
│ │ │IPOD TOUCH播放器│ │ │ │ │
│ │ │訊息,信以為真,│ │ │ │ │
│ │ │而向賣家「dgtf77│ │ │ │ │
│ │ │s」(賣家MSN:wu│ │ │ │ │
│ │ │wu992@hotmail.co│ │ │ │ │
│ │ │m)下標購買該播 │ │ │ │ │
│ │ │放器,並於右列時│ │ │ │ │
│ │ │間、方式匯款而受│ │ │ │ │




│ │ │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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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洪千懿│100年4月19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7,000元 │
│ │(提出│20時許,在露天拍│20時30分許 │機ATM轉 │ │ │
│ │告訴)│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SONY牌VAIO X│ │ │ │ │
│ │ │型筆記型電腦,信│ │ │ │ │
│ │ │以為真,而向賣家│ │ │ │ │
│ │ │「gdsufdsjgg」下│ │ │ │ │
│ │ │標購買該小筆電,│ │ │ │ │
│ │ │並於右列時間、方│ │ │ │ │
│ │ │式匯款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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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鍾富傑│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1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17,000元 │
│ │(提出│8時許,在露天拍 │0時4分 │機ATM轉 │ │ │
│ │告訴)│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CANON牌EF │ │ │ │ │
│ │ │24-70mm f/2.8L │ │ │ │ │
│ │ │USM鏡頭訊息,信 │ │ │ │ │
│ │ │以為真,而向賣家│ │ │ │ │
│ │ │「fclee1209」( │ │ │ │ │
│ │ │MSN帳號:you_in1│ │ │ │ │
│ │ │987@hotmail)購 │ │ │ │ │
│ │ │買該鏡頭,並於右│ │ │ │ │
│ │ │列時間、方式匯款│ │ │ │ │
│ │ │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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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麗淑│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中華郵政│丁氏秋莊帳戶 │5,000元 │
│ │ │22時許,在露天拍│13時35分許 │臨櫃跨行│ │ │
│ │ │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匯款 │ │ │
│ │ │拍賣CANON牌550D │ │ │ │ │
│ │ │型相機及鏡頭訊息│ │ │ │ │
│ │ │,信以為真,而向│ │ │ │ │
│ │ │賣家(MSN帳號:x│ │ │ │ │
│ │ │ixZ000000000@hot│ │ │ │ │
│ │ │mail)購買該相機│ │ │ │ │
│ │ │及鏡頭,並於右列│ │ │ │ │
│ │ │時間、方式匯款而│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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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諳 │100年4月20日下午│100年4月20日│自動櫃員│丁氏秋莊帳戶 │10,000元 │
│ │(提出│17時許,在露天拍│21時40分許 │機ATM轉 │ │ │
│ │告訴)│賣網站瀏覽不實之│ │帳 │ │ │
│ │ │拍賣IPHONE4手機 │ │ │ │ │
│ │ │訊息,信以為真,│ │ │ │ │
│ │ │而向賣家(MSN帳 │ │ │ │ │
│ │ │號:jenie520@hot│ │ │ │ │
│ │ │mail.com)下標購│ │ │ │ │
│ │ │買該手機,並於右│ │ │ │ │
│ │ │列時間、方式匯款│ │ │ │ │
│ │ │而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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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冠霖│100年4月22日10時│100年4月22日│網路銀行│被告向中華郵政│9,100元 │
│ │ │許,在露天拍賣網│14時10分許 │ATM轉帳 │公司頭份郵局所│ │
│ │ │站瀏覽不實之拍賣│ │ │申設帳號700-02│ │
│ │ │IPAD平版電腦訊息│ │ │910000000000號│ │
│ │ │,信以為真,而向│ │ │之帳戶(即附表│ │
│ │ │賣家「1ksn」(賣│ │ │一編號1 之帳戶│ │
│ │ │家MSN帳號:paopa│ │ │,下稱「陳耀川│ │
│ │ │o97@hotmail .com│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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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