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 告 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魏雅庵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承攬第三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 )代辦「台北縣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廣停一整體景觀工程」,並將其中之石椅 工程發包予原告承作。原告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施工完成,詎被告始 終未將七萬零二百二十五元之工程保留款退還。經原告催討,被告以業主即台開 公司未完成工程驗收為由,拒絕付款。惟經原告發函向台開公司查詢後,台開公 司回函表示前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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