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8號
HLDV,101,訴,308,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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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黎蘭

被 告 杜享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黎蘭蕙、被告杜享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須將楊明生列為本件被告,亦請原
告一併考量當事人適格問題。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實體法上請
求權基礎為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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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