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杉松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
被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6,58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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