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羅惠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羅瑞雄之遺產清冊。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