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儀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沈儀雄已於民國96年10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 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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