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智峻
被 告 張文亞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50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文亞因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