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1116號
TCEV,90,中小,1116,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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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0三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因知悉原告有意聘雇外籍勞工,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底某日,至原告位於台中市○區○○路一段四六五號之商店營業處,向原告詐稱 其係「萬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之員工,可代為仲介外勞幫傭 來台工作等語,致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同意由被告代辦申請外籍勞工事宜 ,原告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交付申辦外勞幫傭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一 千六百八十元,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交付機票費六千二百元,於八十九年八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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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