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58號
HLDM,101,聲,658,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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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琦
      游世傑
      石雪玉
      顏嘉恩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等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長鬃山羊(即臺灣野山羊,學名:Capricornis Swinhoei)死體壹隻,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琦游世傑石雪玉顏嘉恩 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偵字第4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長鬃山 羊死體1 隻,係被告李文琦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其等 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李文琦游世傑石雪玉顏嘉恩違反野生動物 保育法一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等人 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19條第1 項第 6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論處, 而以98年度偵字第446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9月3日確定 ,並於101年9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長鬃山羊死體1隻,其物種 中文名稱為臺灣野山羊,拉丁文學名為Capricornis Swinhoei,乃屬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之野生 動物乙節,有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 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1 紙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之長鬃山 羊死體1隻,係被告李文琦等人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 條 之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李文琦等人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 明,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沒收規定之要件。從而



,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曉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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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