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9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清華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花監違裁字第裁44-P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清華於民國101年5月 16日18時9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AN9-566號普通重型機 車,由花蓮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和平路、福建路 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 為,經警當場攔停後,異議人拒絕出示任何證件資料受檢, 反逕自駛離現場,經警以電腦查詢該車車籍資料,以其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之規定予 以舉發,嗣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期限前到 案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 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 67條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一)罰鍰新臺幣(下同)2,70 0元整,罰鍰限於101年8月9日前繳納;(二)上開罰鍰逾期不 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初警員所提出的攝影機並沒有錄影到 我有闖紅燈的影片,警員再次叫我拿出行車執照,我告訴他 我並沒有闖紅燈,不需要拿證件給他,警員說如果不拿證件 出來,他有權利把我扣留3 個小時,我就說好,但是到派出 所門口,看不到警察,我等了一下,他還是沒有來,我另外 有事情就先走了。(二)罰單並沒有附上闖紅燈的照片云云 。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 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主管機關 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 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 、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 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
(一)異議人李清華於本院訊問時,對於其於101年5月16日18時 9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AN9-566號普通重型機車,由 花蓮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和平路、福建路口, 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事實,坦 承不諱,與證人即當時取締警員黎鍾融之證述相符,並有 本院勘驗當時取締錄影畫面筆錄在卷可稽,是以,異議人 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另異議人未遵守交通勤務警察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情, 異議人辯稱:我並沒有闖紅燈,所以不需要拿證件給他登 記,警員說如果不拿證件出來,他有權力扣留我在警局 3 小時,我就說好,然後就到派出所門口,但看不到警員過 來,我等了一下,他還是沒有來,我就先離開了等語,經 證人黎鍾融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當初異議人看完現場播放 蒐證影片後,說我在跟路人聊天,所以他不願意接受,我 有要求異議人出示證件,異議人說沒有帶,異議人有說要 跟我回警局,就把車騎走了,直到隔天將罰單送到分局的 交通裁決室,都沒有看到異議人再到警局等語,與異議人 所述大抵相符,顯見異議人當初確實有稱要前往警局,惟 無論異議人是否曾前往警局,其前往後卻未入警局報到, 離開後亦未再度前往向警局報到,均足認異議人未遵守交 通勤務警察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事實,應以認定。五、綜上,本件異議人確有駕駛系爭普通重型機車,於上開時、 地闖紅燈之違規,嗣後又並未遵守交通勤務警察停車接受稽 查而逃逸之事實,堪以認定,異議人所辯均不足採信。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 60條第1項裁處罰鍰2,700元,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本件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 項、廢止前道 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