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
代 理 人 江麗梅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 中小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2 月14日經本院核准 設立登記(登記簿第6 冊第4 頁第166 號)。依私立學校法 第87條第1 項規定,參照教育部發布「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訂定準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及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提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 範本」修訂,於101 年7 月5 日經第2 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 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並於101 年8 月22日報經臺東縣 政府教育處准予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臺東縣政府101 年9 月1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 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 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