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64號
TTDV,101,婚,64,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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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4

原   告 姚麗琳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柯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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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