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4號原 告 姚麗琳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柯憲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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