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江偉強
江德富
江靳綠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偉強於民國(下同)99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江
德富、江靳綠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計新臺幣(下同)12,220元,
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1.49%機動
計付(目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
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
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江偉強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2,220元
,及自10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3%計算之
利息,與自10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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