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嘉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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