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90號
TTDV,101,司促,4790,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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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嘉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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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