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林奉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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