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工程師之職務 ,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參萬捌仟元,迄至九十年五月十日原告乃因被 告欲暫時歇業而離職,被告雖已給付八十九年應給付予原告一個月工資之年終獎 金貳萬元予原告,惟尚有年終獎金壹萬捌仟元、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十日 止之工資報酬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以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告可得之資 遣費陸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共計玖萬零捌佰參拾肆元迄未支付,且屢經原告催告 仍未予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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