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19號
TTDV,101,司促,4719,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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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玉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
   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4,352元未給付,其中
   10,616元為消費款;20,13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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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0,616元    │ 101年10月2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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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