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工程師之職務 ,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參萬捌仟元,迄至九十年五月十日原告乃因被 告欲暫時歇業而離職,被告雖已給付八十九年應給付予原告一個月工資之年終獎 金貳萬元予原告,惟尚有年終獎金壹萬捌仟元、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十日 止之工資報酬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以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告可得之資 遣費陸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共計玖萬零捌佰參拾肆元迄未支付,且屢經原告催告 仍未予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雖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則以年終獎金壹萬捌仟元部分,已另約 明須待應收帳款收回後甫給付,然現仍有帳款未收回,是原告尚不得請求該部分 之金額等語置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被告尚有上開金額 迄未支付等事實,業據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而被告就其確應發 放一個月之年終獎金予原告,且尚有上開工資報酬及資遣費迄未給付等情亦未爭 執,此部份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雖另辯稱年終獎金尚餘壹萬捌仟元 未償,乃係因與原告約明須待應收帳款收齊後方為給付,現應收款項仍未收足, 故尚無須支付該款項等情,然此既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就此復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則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告當應受不利之認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本件係小額訴訟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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