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楊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