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39,042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2,491元。(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10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39,042元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1
年8月6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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