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60號
TTDV,101,司促,4660,2012102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39,042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2,491元。(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10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39,042元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1
  年8月6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