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50號
TTDV,101,司促,4650,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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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李阿信
      蘇昌山
      李秀珍
      林榮華
      雛金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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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