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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