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龍憶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龍憶夢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民國101年4月25日起至106年4月25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90,159元,及自101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9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
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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