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務 人 張耘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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