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余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88年5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債務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
自89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89年6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1,283元及費用300 元。
(二)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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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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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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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014元 │ 89年6月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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