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79號
TTDV,101,司促,4479,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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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余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88年5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債務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
   自89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89年6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1,283元及費用300 元。
(二)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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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5,014元    │ 89年6月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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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