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38號
TTDV,101,司促,4338,2012100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葉瑞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 13,213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已計未
  收利息共232元。(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101年5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13,213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按
  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1年5月3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