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31號
TTDV,101,司促,4331,2012100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樹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 35萬元,利息按年息13.45%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期未
   繳本息,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
   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6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
   未清償。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80,372元,及自101年6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10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