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樹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 35萬元,利息按年息13.45%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期未
繳本息,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
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6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
未清償。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80,372元,及自101年6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10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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