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1,659元及費用10,393元。利息係依
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
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54,722元 │ 101年9月1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