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08號
TTDV,101,司促,4308,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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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1,659元及費用10,393元。利息係依
   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
   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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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54,722元    │ 101年9月1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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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