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68號
TTDV,101,司促,4268,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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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范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
  息,利息之收取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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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