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於到案前有逃逸躲藏之事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將被告羈押在案。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川富
法官 蔡立群
法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