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2號
TTDM,101,簡附民,2,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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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被   告 薛光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1 年度簡字第104 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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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