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01年度,294號
TTDM,101,東簡,294,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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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東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景宏
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景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①謝景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民國 87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1 年,嗣經戒治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 170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並於88年5 月21日停止強制戒治 ,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8年7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後, 由同署檢察官於88年8 月3 日以88年度戒偵字第6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②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 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 第11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復於93年間因槍砲案件 ,經本院以93年東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罰金 6 萬元確定;上開②③案件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94年聲字第 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連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 而於94年8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④又於98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 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0 年9 月2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⑥又於99年間因恐嚇案 ,經本院以100 年度東簡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並於100 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
二、詎謝景宏仍不知改過,竟於101 年2 月19日-20 日間之某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記載19日,應予更正),在臺東縣 臺東市○○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家中,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吸食器點火燒烤甲基安非他命 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採集尿 液送驗後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反應,而查知上 情。




三、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尿液鑑定報告、臺東警察局關山分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被告之尿液代號為C 010 )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堪予認定;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本次所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距離首次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時間雖已逾5 年,然因其於此段期間仍有施用毒品前科, 顯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已無法協助其戒斷毒癮,其 本次犯行自仍應予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已如上述,其於上開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施用毒品除危害施 用者自身健康外,並能傷害施用者之中樞神經,使施用者產 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被告前 已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處 徒刑猶施用之,顯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本不宜寬恕,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併斟酌其教育程度係高職肄 業,職業農夫(警詢筆錄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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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