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96號
TTDM,101,交易,96,201210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豊源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