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07號
TNDV,101,除,307,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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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許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3股票號碼中關於「91ND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91ND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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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