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93號
TNDV,101,訴,893,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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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黃有進即黃年韞之繼承人



黃吳彩雲黃年韞之繼承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訴字第89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59,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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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