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87號
TNDV,101,訴,1287,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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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肇基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英滄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英滄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英滄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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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