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13號
TNDV,101,訴,1213,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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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林陳玉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4,3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
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
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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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