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99號
TNDV,101,補,499,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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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旭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正
訴訟代理人 曾郁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婷蔡俊賢葉敏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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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