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惠諭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
法定代理人 張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租賃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8,434,776元【坐落臺南市○區○○段305地號土地面積1,763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752元+坐落同段305-5地號
土地面積28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00元=88,434,
776元】,而本件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2,104,520元
【依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陳報之國有
基地租賃契約書而為計算;其計算式如下:106,180元×12月×9
.5年=12,104,520元】,租金總額並未逾租賃物之價額,承前所
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12,104,5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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