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蔡坤峯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邱勇登」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坤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