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394號
SJEV,106,重簡,1394,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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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被   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網站建置合約書」為本件 請求,查上開合約書第14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或與本 合約相關之一切爭議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 造就因上開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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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